113年度放射科放射師第一次招考簡章
發佈單位:資管中心 發佈日期:113年11月04日一、招聘職稱:醫事放射師
二、薪資:底薪 35000 元起,其他各項獎金諸如醫勤獎助金和年終獎金另計
三、工作內容:
1.放射診斷常規、特殊攝影檢查設備操作
2.牙科常規攝影檢查設備操作
3.電腦斷層掃描儀設備操作
4.骨質密度儀掃描、分析設備操作
5.配合本院門、住,急診放射攝影檢查作業
6.主管交辦行政事項
四、應考資格: (一)大專(含)以上放射科系畢業。(二)具醫事放射師證照。
五、報名期間: 即日起
六、筆試及面試日期: 另行通知
七、報名應檢附資料:履歷(含自傳)二份及學歷證明、醫事放射師證書影本,如有資料不實者,雖經錄取 亦屬無效。
八、前項彙整資料請於報名期限前,以電子方式或信件紙本投遞,主旨請註明報名放射師招考及姓名,逕寄電子信箱 [email protected] 、信件紙本寄至新竹市武陵路3號放射科(報名經本科初審條件符合資格者,通知參加筆試及面試)。
九、考試項目:放射物理、輻射安全筆試及口試。
十、錄取標準:
(一)筆試、口試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,按筆試、口試二項總分成績高低順序,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(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,本院得予從缺),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,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,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,實施遞補。
(二)凡筆試及口試,其中一項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,不予計算總成績。
十一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辦理進用: (一)曾涉犯有內亂、外患、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、賭博罪章、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、貪汙治罪條例、性侵害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列之 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尚未結案者。 (二)曾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有罪判決確定者。 (三)受「監護宣告」及「輔助宣告」,尚未撤銷者。 (四)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,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者或香 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,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者。 (五)違反國籍法規定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