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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徵才

國軍桃總醫院新竹分院 115年度勤務員招考簡章

發佈單位:資管中心 發佈日期:114年12月18日

一、招聘職稱:勤務員

二、職等:部分工時

三、薪資:底薪29500

四、其他福利性質獎金:年終獎金底薪1.5個月、休假補助費等

五、工作內容:

  1. 配合本院門、住,急診檢查作業。
  2. 協助病人檢查及各項檢查工作。
  3. 傳送檢體藥品等物件。
  4. 補各項衛材。
  5. 主管交辦行政事項或臨時交辦事項
  6. 本職務為庶務勤務,工作內容部分涉及往生者相關事務。

備註:涉及往生者相關事務,請應徵者自行評估可否接受,再行投遞報名資料。

六、應考資格:

(一)高中.大專(含)以上科系畢業。

七、報名期間:自即日起至遴選適任人選到任為止。

八、筆試及面試日期: 另行通知

九、報名應檢附資料:

1.履歷(含自傳)二份及學歷證明

2.如有資料不實者,雖經錄取,亦屬無效。

八、前項彙整資料請於報名期限前,以電子方式或信件紙本投遞,主旨並請註明報名勤務員招考及姓名,以電子方式投遞者逕寄電子信箱[email protected],以信件紙本投遞者寄至新竹市武陵路3號勤務組(報名經本科初審條件符合資格者,通知參加筆試及面試)。

九、考試項目:筆試及口試。

十、錄取標準:

(一)筆試、口試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,按筆試、口試二項總分成績高低順序,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;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,本院得予從缺;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;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,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,實施遞補。

(二)凡筆試及口試,其中一項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,不予計算總成績。

十一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辦理進用:

(一)犯內亂、外患、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、賭博罪章、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、貪汙治罪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
(二)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有罪判決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,或受行政裁罰確定者。

(三)受「監護宣告」及「輔助宣告」,尚未撤銷者。

(四)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者。

(五)違反國籍法規定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、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者。

(六)為前項不得進用之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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