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桃總醫院新竹分院 115年度勤務員招考簡章
發佈單位:資管中心 發佈日期:114年12月18日一、招聘職稱:勤務員
二、職等:部分工時
三、薪資:底薪29500元
四、其他福利性質獎金:年終獎金底薪1.5個月、休假補助費等
五、工作內容:
- 配合本院門、住,急診檢查作業。
- 協助病人檢查及各項檢查工作。
- 傳送檢體藥品等物件。
- 補各項衛材。
- 主管交辦行政事項或臨時交辦事項
- 本職務為庶務勤務,工作內容部分涉及往生者相關事務。
備註:涉及往生者相關事務,請應徵者自行評估可否接受,再行投遞報名資料。
六、應考資格:
(一)高中.大專(含)以上科系畢業。
七、報名期間:自即日起至遴選適任人選到任為止。
八、筆試及面試日期: 另行通知
九、報名應檢附資料:
1.履歷(含自傳)二份及學歷證明
2.如有資料不實者,雖經錄取,亦屬無效。
八、前項彙整資料請於報名期限前,以電子方式或信件紙本投遞,主旨並請註明報名勤務員招考及姓名,以電子方式投遞者逕寄電子信箱[email protected],以信件紙本投遞者寄至新竹市武陵路3號勤務組(報名經本科初審條件符合資格者,通知參加筆試及面試)。
九、考試項目:筆試及口試。
十、錄取標準:
(一)筆試、口試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,按筆試、口試二項總分成績高低順序,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;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,本院得予從缺;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;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,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,實施遞補。
(二)凡筆試及口試,其中一項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,不予計算總成績。
十一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辦理進用:
(一)犯內亂、外患、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、賭博罪章、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、貪汙治罪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(二)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有罪判決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,或受行政裁罰確定者。
(三)受「監護宣告」及「輔助宣告」,尚未撤銷者。
(四)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者。
(五)違反國籍法規定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、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者。
(六)為前項不得進用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