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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徵才

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 115年度精神科臨床心理師第一次招考簡章

發佈單位:人事 發佈日期:115年06月10日

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

115年度精神科臨床心理師第一次招考簡章

  • 招聘職稱:臨床心理師
  • 職等:以聘二等一級起用
  • 薪資及其他福利性質獎金:面議

四、工作內容:

1.精神科門診、住院之心理衡鑑及各類型心理治療。

2.員工心理衛生促進。

3.社區心理衛生推廣工作:醫院、社區、機構或學校演講諮詢。

4.酒藥菸癮戒治。

5.性侵害加害人處理。

6.自費心理衡鑑及治療。

7.主管交付事項、科內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。

五、應考資格:

(一)國內外臨床心理相關研究所碩士畢業。

(二)具臨床心理師證照。

六、報名期間: 自公告日起至本次招募名額1員錄取為止。

七、面試日期: 另行通知。

八、報名應檢附資料:

1.履歷(含自傳)二份及學歷證明。

2.臨床心理師證書影本,如有資料不實者,雖經錄取,亦屬無效。

九、前項彙整資料請於報名期限前,以信件紙本投遞,主旨並請註明報名臨床心理師招考及

        姓名,投遞者寄至新竹市武陵路3號精神科(報名經本科初審條件符合資格者,通知參加

        面試)。

十、考試項目:口試。

十一、錄取標準:

口試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,按口試成績高低順序,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;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,本院得予從缺;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;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,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,實施遞補。

十二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辦理進用:

(一)犯內亂、外患、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、賭博罪章、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、貪汙治罪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
(二)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有罪判決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,或受行政裁罰確定者。

(三)受「監護宣告」及「輔助宣告」,尚未撤銷者。

(四)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者。

(五)違反國籍法規定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、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者。

(六)為前項不得進用之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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