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 115年度精神科臨床心理師第一次招考簡章
發佈單位:人事 發佈日期:115年06月10日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
115年度精神科臨床心理師第一次招考簡章
- 招聘職稱:臨床心理師
- 職等:以聘二等一級起用
- 薪資及其他福利性質獎金:面議
四、工作內容:
1.精神科門診、住院之心理衡鑑及各類型心理治療。
2.員工心理衛生促進。
3.社區心理衛生推廣工作:醫院、社區、機構或學校演講諮詢。
4.酒藥菸癮戒治。
5.性侵害加害人處理。
6.自費心理衡鑑及治療。
7.主管交付事項、科內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。
五、應考資格:
(一)國內外臨床心理相關研究所碩士畢業。
(二)具臨床心理師證照。
六、報名期間: 自公告日起至本次招募名額1員錄取為止。
七、面試日期: 另行通知。
八、報名應檢附資料:
1.履歷(含自傳)二份及學歷證明。
2.臨床心理師證書影本,如有資料不實者,雖經錄取,亦屬無效。
九、前項彙整資料請於報名期限前,以信件紙本投遞,主旨並請註明報名臨床心理師招考及
姓名,投遞者寄至新竹市武陵路3號精神科(報名經本科初審條件符合資格者,通知參加
面試)。
十、考試項目:口試。
十一、錄取標準:
口試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,按口試成績高低順序,擇優評定正取及備取;惟應考人員均不適當,本院得予從缺;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;備取者係於此次招考作業,正取放棄錄用資格時,實施遞補。
十二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辦理進用:
(一)犯內亂、外患、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、賭博罪章、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、貪汙治罪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(二)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有罪判決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,或受行政裁罰確定者。
(三)受「監護宣告」及「輔助宣告」,尚未撤銷者。
(四)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者。
(五)違反國籍法規定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、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者。
(六)為前項不得進用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