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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治家庭暴力還分本國籍或外國籍嗎? 一起來認識家庭暴力在我國的影響

發佈單位:813-0606 發佈日期:108年12月27日

社工室 張少蓓

全台灣共有53萬5千多名外籍配偶,而104年遭受家暴之外籍配偶竟高達2千多人,比例高於本國籍女性配偶「四倍」之多,顯示外籍女性配偶遭受家暴的情形,遠較我國籍女性配偶嚴重許多。
針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外籍配偶,雖然依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規定仍可允許其繼續居留在台灣,但事實上,現行制度對於外籍配偶而言,仍然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。
將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與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比較,即可發現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的適用範圍,僅限於外籍配偶本人遭受「配偶」的「身體或精神」虐待,因此無論是在施暴者的範圍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(不包含經濟上暴力),顯然限縮了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。同樣遭受家庭暴力,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卻給予外籍配偶顯然較少的法律上保障,此種區別對於人權保障而言究竟有何正當理由,是真的平等嗎?
此外,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後因為語言不通、社會系統薄弱,經濟能力通常比不上其本國籍配偶,在心理、文化及習慣上,都必須更努力才能融入台灣的生活環境。如果此時又遭受家庭暴力,處境無疑是雪上加霜,將更為困難。
但是,即使依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規定有關外籍配偶與我國人民「離婚」後,仍然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的事由,其中仍有部分是以該外籍配偶在台灣「有無未成年親生子女」或是「有無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」為條件,以致外籍配偶在面臨家暴時,如果沒有未成年子女,即可能被迫必須隱忍而不敢離婚,否則將因此喪失居留權;再者,縱使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,外籍配偶亦可能因為害怕離婚後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(外籍配偶經濟條件通常低於另一半的本國籍配偶,且人際網路及支援管道較少,所以法官可能不會選擇把監護權判給外籍配偶),而被迫出境,以致必須和親生子女分隔兩地,因此外籍女性配偶亦較本國女性配偶,更容易不得不默默承受家庭暴力。
儘管如此,社工仍建議遭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勇敢為自己發聲,若是不向外求援,只會使自己一直陷在遭受家暴的困境中,勇敢蒐證、驗傷,尋找可利用的資源(警察局或家暴防治中心),不僅僅是救自己,也是救家中尚未或已被家暴的孩子。

被家暴該怎麼辦,可以這樣做:

1. 打電話113保護專線
2. 向警察局報案
3. 找相關服務單位報案:,包括:勵馨基金會、婦女救援基金會、現代婦女基金會、善牧基金會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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